专家呼吁以“基因技术罪”严惩滥种转基因作物!
2018-05-22 12: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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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以“基因技术罪”严惩滥种转基因作物!

    又到一年春耕时。

    近日,黑龙江、山东等省份的农业主管部门,相继严打转基因材料非法扩散、转基因农作物非法种植、进口转基因生物非法变更流向和用途等行为。

    目前,我国允许进行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仅有棉花和木瓜,此外,转基因作物非试验性种植均为违法。但长期以来,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事件频发。

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是否该入刑?

    2014年,海南被曝光出现非法转基因种植作物,随后,农业厅对9个玉米、棉花转基因试验作物依法销毁;

    2015年,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也多次出现农户非法种植转基因大豆的情况;

    2016年,辽宁省新民市、法库县、黑山县等多个玉米主产区,被曝光发现大面积未经国家批准种植的非法转基因玉米;

    2017年,新疆北部的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一片2000亩的玉米制种田,被检测出父本为转基因品种,随后被相关农业部门要求全部铲除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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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是否该入刑?

    监管有难度

    原农业部科教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知识产权处处长林祥明就上述事件称,“目前所有的转基因非法扩散事件都和研发单位有关。例如,新疆的这一事件,就是研发单位有意为之,是从国外偷来的东西,他追求个人的商业利益干的事情。这个季节到美国的农场,伸手掰个棒子,就可以套出来了。”

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是否该入刑?

    “一些企业,还有个别研发单位,私自从国外带材料,在国内开展试验,造成了转基因玉米个别的、非法的、零星的扩散。虽然面积不大,造成的影响可能是深远的。转基因水稻在中国南方的非法零星地扩散,最后造成了欧盟很多次对中国进行通报,我们的米制品出口受到影响。”

    林祥明坦言,监管的难度首先在于底数不清。除掌握国家的项目研发情况,对一些自发开展的转基因研究,有多少家、是谁在做,目前底数还不清楚。而目前中国从事转基因研究的研发单位至少有几百家,还不包括“地下工作者”。

    其次,“农业行政执法的力度还是不够。在转基因方面,目前没有《刑法》支持,不能对违法者采取限制人身的措施,只能对产品采取措施,所以我们很困难。最近查的一些公司或者是违规的个人,他们还在以各种形式逃避或者阻挠我们(监管)。”

    林祥明说:“下一步,我们正在和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刑法》里非法经营罪的,我们研究有没有可能把转基因违法经营的行为列入里面去,争取用《刑法》打击(非法转基因动植物)扩散。”

    非法经营?危害公共安全?基因技术?

    刑法以何种罪名来规制,是转基因的非法种植与扩散在入刑时要解决的问题。

    有多位刑法学家曾表示,刑法介入势在必行,但是否就按照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处理,则是有争议的。甚至有专家提出,应对此设立一个新的罪名,即基因技术罪。

    转基因食品危害公众健康的说法一度甚嚣尘上,为此有观点指出,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

    但有反对声音认为,目前并没有办法证实转基因食品不安全。“我们现在只是强调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而不是一味否定转基因食品。现有私下交易或者流出转基因食品因为违反的是安全与程序监管,要证明其危及公共安全很难。”科学上尚无绝对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危害公共安全,但种植扩散确实会对市场秩序形成冲击。

    所以,多数学者更赞成以非法经营罪入罪。“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秩序,按相关文件理解,转基因食品是可以生产的,但必须合法有序,如果未许可便经营,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可能更稳妥性。”

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是否该入刑?

    还有人提出,更好的办法是以基因技术罪来规制。转基因食品的种植主要危害生产环境,导致土壤单一化,其他作物再难种植。目前,芬兰等欧洲国家已在刑法中采用了此罪名。

    也有人不赞成设立新罪。“如果每一个新问题都用设立新罪来处理,刑法会应接不暇。我们要学会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针对转基因食品违法行为,不是没有相应的条款来解决处理。”

   偷种转基因作物是否犯罪?

    对于偷种转基因作物是否是犯罪,社会各方也并没有共识。

    每次有违法种植转基因作物的新闻出现,都会点燃了两种观点的论战。反转派认为,偷种转基因作物是重大丑闻,政府应严厉监管,出重手打击非法种植转基因的现象;挺转派则认为,转基因技术是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政府目前在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上不作为,农民偷种转基因作物是市场的选择。

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是否该入刑?

    反转派说的有道理,中国的转基因研发和产业中存在诸多违规,而且部分转基因工作者自律程度也值得怀疑,正如上述农业部官员所说,造成转基因非法扩散的主要是科研单位和有研发能力的企业。 

    经济手段或可对付非法种植

    归根结底,偷种转基因作物入刑,主管部门是希望彻底解决偷种行为。但在此之前,也应先审视一下我国的转基因监管法规,世界大面积种植和应用转基因作物已近20年,我国现行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于15年前(2001年),有关规定内容和措施也应该与时俱进。

    此外,增加转基因企业的违法成本,也不只有入刑这一招,还有经济手段。实际上,我国转基因违法成本相当低廉,无论是违法种植还是违反标识规定,处罚对生物技术产业而言轻微到可以忽略,如未取得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或应用的,将处2-10万元的罚款,违反标识规定的,处1-5万元的罚款。过于低廉的违法成本可能产生研发者和生产者故意有法不依的现象。

    另一方面,在2001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对企业的赔偿责任仅规定,“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模糊的规定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在国外,企业发生了基因安全事故,很难被轻轻放过。以美国为例,2006年8月,拜耳作物科学公司与路易斯安那大学曾对水稻品种进行测试,结果在试验中造成了转基因物质在长粒水稻中的痕量残留,使得水稻出口至欧盟、日本、俄罗斯及其他国家受阻,订单暂停或者推迟。

    随后,来自美国德克萨斯州等五个州的约1.1万农民起诉拜耳作物,要求其必须为自己的损失负责,索赔金额高达7.5亿美元。经过长期的诉讼,原告终于得以胜诉。让企业负起责任,这样的高额赔款可能比入刑更管用。

    刑罚不是制止一切不法行为的万能良药。对转基因作物非法种植,学术界和法律界也并没有一致的意见,那么,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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